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点 |
释义 |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点: (一)法律制度都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二)作用是保全债权。(三)行使方式都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四)起诉名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五)行使范围相同。(六)费用的负担相同。(七)原告都是债权人。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四)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虽然代位权和撤销权都隶属于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二者在使用标准和实现程序上有许多相同之处,都是在债权在自身债权受到危及时在债权范围内可以使用的权利,但是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保全制度,不能混淆,了解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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