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点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点: 1、目的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不同。 相同点: 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相同。 6、费用的负担相同。 7、原告相同:债权人。 一、代位权有什么特点 代位权的特点是: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与代理权不同; 3、代位权是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4、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代位权不是诉讼权,而是实体权。 二、法律保全合同里的债权怎么约定 法律规定保全合同债权的方式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撤销权指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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