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可通过撤销权和代位权诉讼,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原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恶意延长履行期限,新债权人可要求撤销此行为。如果债务人未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新债权人可请求代位行使该债权。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对原债务人有撤销权和代位权诉讼的权利。主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如果原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的,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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