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电动车头盔新规定? |
释义 | 律师分析: 2021年,太原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一般以上交通事故356起,造成38人死亡,413人受伤。其中: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使用安全头盔268起,造成32人死亡,289人受伤;分别占太原市一般程序事故总数的75.28%、84.21%和69.98%。数据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能提高80%的防护能力,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系数,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伤害 【法律依据】: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在佩戴安全头盔方面 将《条例》第二十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修改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采取加装定位装置或其他安全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增加“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的规定。 (二)在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方面 将《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已设立充电场所的,其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铺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在《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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