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现行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12种提取情形,其中,支付物业费提取已于2020年取消该项业务。因此,2021年8月10日生效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重新明确了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9种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等,另取消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两种提取情形。 【法律依据】: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21年8月10日生效)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正式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