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签订公开和约,杜绝秘密外交。2.平时和战时海上航行绝对自由。3.取消一切经济壁垒,建立贸易平等条件。4.裁减军备到同国内安全相一致的最低点。5.公正处理殖民地问题,在决定一切有关主权问题时,应兼顾当地居民的利益和殖民政府之正当要求。6.外国军队撤出俄国,并保证俄国独立决定其政治发展和国家政策,欢迎它在自己选择的制度下,进入自由国家的社会。7.德军撤出比利时,并恢复其主权。8.德军撤出法国,阿尔萨斯和洛林归还法国。9.根据民族分布情况,调整意大利疆界。10.允许奥匈帝国境内各民族自治。11.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门的内哥罗的领土予以恢复。12.承认奥斯曼帝国内的土耳其部分有稳固的主权 ,但土耳其统治的其他民族有在“自治”的基础上不受干扰的发展机会,达达尼尔海峡在国际保证下永远开放为自由航道。13.重建独立的拥有出海口的波兰,以国际条约保证其政治经济独立和领土完整。14.根据旨在国家不分大小、相互保证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特别盟约,设立国际联合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