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基层党的委员会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在实际工作中,委员人数在3至7人的,差额人数一般为1人;在9至11人的,差额人数一般为2人。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