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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释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涉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需符合相关法律关系的要求,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遵守监管规定,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需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并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并登记。
    法律分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
    (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四)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拓展延伸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重要性及影响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对象、行政行为等。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权力的具体承担者,如政府机关、行政机构等;行政对象是指行政主体对其具有行政权力的对象,如公民、法人、组织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所进行的具体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构成要素的重要性在于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稳定性。它们的完备与否直接影响着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而影响行政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因此,深入研究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重要性及其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影响,对于推进行政法治化、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行政主体、行政对象和行政行为等。这些要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起着关键作用,确保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承担者,行政对象是行政主体对其行使行政权力的对象,而行政行为则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所进行的具体行为。这些要素的完备与否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而影响整个行政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因此,深入研究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重要性及其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影响,对于推进行政法治化、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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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