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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有什么应用
释义
    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进行救济。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成立公司注册资金就一定要到位吗?
    公司注册资金不需要一次性到位,但都要到位。在实施认缴制的前提下,公司股东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约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出资义务,而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地完成出资义务。但是如果违反约定或章程规定,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话,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在分红、增资、分配剩余财产时仅以已缴纳的出资份额所占出资比例来享有权利。如果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充清偿的,该股东应当在没完成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足时债权人可以起诉那些人员
    股东出资不足时可以起诉下列人员: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部分未在出资本息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的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三、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哪些
    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
    2、通过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出资;
    3、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出资;
    4、未经法定程序收回出资的其他行为。
    公司债权人要求撤资股东在撤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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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3: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