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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释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也就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这一条法律能够涵盖与规范的。
    2013年实施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又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区分不同类别,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常见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聚众斗殴、交通肇事等案件,或者在实施抢劫、抢夺案件中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结果上造成被害人因被犯罪行为侵犯而损失数量不等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被告人以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与对被害人身体造成的伤害后果进行一种对价交换,但被告人的行为除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以外,也使得被害人为治疗受伤害的身体而额外支出了经济损失。因此,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就这一损失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通常是直接针对犯罪对象进行的,但有时为侵害到犯罪对象,在准备实施或者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往往也会侵犯到其他客体,或者说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比如:犯罪分子为实施入室盗窃,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分子除盗取了屋内财物以外,对门锁也造成了毁坏,被害人可以就门锁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向被告人主张赔偿。再如: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撕毁了被害人价值千元的衣服,或者为防止被害人报警而毁坏了被害人的手机,这都是在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以此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第三,被害人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受到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类案件中,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非法处置了被害人的财产,与毁坏财产相比,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的财产没有当场灭失,仍存在着追回的可能,因此法律规定被害人以这类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也规定了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解释中所讲的人身权利遭受物质损失、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只是描述的一种行为,并不是通常理解的针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针对侵犯财产权利的罪名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例如:在实施入室盗窃这一侵犯财产案件中,将门锁毁坏的,依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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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