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 |
释义 | 外国人犯罪管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外国人在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辖。(三)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籍船舶、航空器上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设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的县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适用驱逐出境的对象包括哪些 1、驱逐出境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即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员,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罚。 2、在我国境内居留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有的是在中国已经定居的,有的是在中国工作的,有的是在中国学习的等。无论哪种情况,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都可以适用驱逐出境刑。 3、在我国境内停留的犯罪的外国人。这些人员包括在我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短期进修、旅游、探亲、过境,以及执行乘运、航海、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的乘务员、航空器机组人员、海员等。 4、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无疑是驱逐出境的对象。驱逐出境的对象是否可以是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将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没有任何依据。刑法仅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并没有规定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 二、即成犯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十七条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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