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不明怎么办? |
释义 |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对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委托合同不同)。 3、依委托人指示的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与自己交易行为的定性 除委托人有相反的表示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可以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合同行纪期限会多久 行纪合同的行纪期限应当由当事人达成约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对行纪合同的行纪期限未作明确的规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达成约定,按照合同的内容确定行纪期限。【相关延伸】问:行纪合同可以有留置权吗?答: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行纪合同存在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可以留置的,行纪人不享有留置权。 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办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什么义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有,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负担本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妥善保管占用的委托物的义务等。 如何区别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 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什么叫行纪合同,哪种合同属于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人的主体资格有限制。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 3、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4、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5、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也就是说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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