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 债务 ,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照 连带责任 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