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 1、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2、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3、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 4、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5、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一般以办公室或办公厅为传递媒介。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6、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综上所述,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