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原告是可以降低诉讼标的额退回一些诉讼费的。 法律依据: 《诉讼费缴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