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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原因
释义
    法律分析:(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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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