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作为丈夫的责任和义务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夫妻关系中,丈夫应当尊重妻子的平等地位与平等权利,如尊重妻子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此外,夫妻双方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妻子需要扶养,而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妻子有权要求丈夫给付扶养费。并且,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前体下,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共同承担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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