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律师: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公安机关扣押怎么办? |
释义 |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被告人的财产在侦查阶段被扣押,扣押的状态一直在处理,但在最终的法院审判中财产并没有被认定,判决也没有涉及到财产的任何处理。那么,作为被告或者其近亲属,应该如何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益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侦查活动中,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而此时是否“不相关”是由侦查人员根据案件事实来判断的,所以有当时认为“相关”而最终确定为“不相关”的情况。此时,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对羁押提出异议,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关财物没有决定返还,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那么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或者意见。因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时,有查明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的义务。比如在这个过程中,办案机关仍然不能排除该房产与案件“无关”的可能,而如果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就会出现文章开头所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69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本案无关但已经列明的,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告人。”也就是说,此时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找到当初作出查封决定的机关,要求其解除对合法财产的查封并返还。如果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扣押可以要求解封并返还,有关的财产则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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