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是否受理?直接审理还是需转介? |
释义 | 社保争议纠纷的法院受理问题及解决办法。社保纠纷包括保险损失赔偿、参保纠纷、社保费纠纷和保险金发放纠纷。对于劳动争议性质的纠纷,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对于社保赔偿纠纷,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对于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近几年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现在的生活有了稳定的保障之后往往都会开始对自己的未来进行打算,所以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而许多公司企业也需要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那么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是否直接受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是否直接受理 1、社保应该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关键是起诉中关于社保部分的请求,是否对仲裁时的请求做了变更,因为如果变更了请求事项。基于仲裁前置的原则,法院不能受理。 2、仲裁支持社保补交,可以对其他事项进行起诉,如果企业不起诉或虽起诉但未起诉社保部分,则仲裁裁决关于社保的部分双方都无异议,法院会认定裁决关于社保部分有效,并在判决书中体现的。 社保纠纷的种类和解决办法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四种: 1、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 2、参保纠纷。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3、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指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4、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遇到这四种社保纠纷,主要有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两种方式。 (一)行政处理方式 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司法救济方式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因为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用司法救济方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是否直接受理,关键在于起诉中是否变更了对仲裁时的请求。如果仲裁前请求未变更,社保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仲裁支持社保补交,法院会认定仲裁裁决有效。社保纠纷常见类型有社会保险损失赔偿、参保纠纷、社保费纠纷和社保金发放纠纷。这些纠纷可采取行政处理或司法救济方式解决,具体情况需根据纠纷性质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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