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①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每生每年 8000 元。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每生每年 5000 元。 ③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④国家助学贷款 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毕业后按还款协议偿还贷款本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