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权回购一般不需要股东会决议,但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回购股权的,需要进行股东会决议。 法律客观: 收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的范文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XX有限公司于二○○六年月日在召开临时股东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的100%的股权。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一致同意XX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的全部股权,具体而言:(1)同意本公司股东XX将其持有本公司的65.305%的股权转让给XX有限公司;(2)同意本公司股东XX将其持有本公司的4.535%的股权转让给XX有限公司;(3)同意本公司股东XX将其持有本公司的0.11%的股权转让给XX食品有限公司;(4)同意本公司股东XX将其持有本公司的0.05%的股权转让给XX有限公司;(5)同意本公司股东XX将其持有本公司的30%的股权转让给XX食品有限公司;(6)同意本公司向相关外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本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相关手续。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