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摩托车报废需提交一下文件:(一)机动车拍卖中心出具的缴纳中标费用的收费收据(可复印件);(二)金属回收公司的《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行政证及能完整反映机动车历次过户信息的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注:登记证书第一栏需包括当初参加入城证拍卖的车主的名字及身份证号);(五)新车的合格证及复印件;(六)现任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带入城证得两轮摩托车已过户,再报废更新后办理入城证时,若现任车主不能完整反映机动车历次过户信息的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时,还要提交:当初参加入城证拍卖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反映历次转买情况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能反映该摩托车历次过户信息的“关于机动车登记信息的复函”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