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
释义 | 财产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包括: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第三者对保险标的负有赔偿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放弃请求赔偿权利需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无法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扣减或要求返还保险金。 法律分析 一、财产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标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未取得赔偿的部分仍可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需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可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以上为财产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法律要求及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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