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体户进行汇算清缴的时间应当为该年度终了之后的三个月内,对于清缴结果应当多退少补;但属于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汇算清缴。根据我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