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立案证据不足时,往往要求法院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首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刑事案件是立案的条件,证据不足按照规定应予驳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已经立案却不作处理。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前是无权调查取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非侦查机关,没有侦查权,在立案之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导致他人受到轻伤以上的后果的,那么会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处罚,当然,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情节并不是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下,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私底下达成和解的,也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诉讼责任。 一、伤害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吗 伤害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