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
释义 | 法律分析: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承担的责任如下: 1、擅自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仓储合同中关于违约的责任如下: 1、保管人验收后,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除自然原因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仓储本身的自然性质,如果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仓储期,仓储变质损坏,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消费者储存 消费者储存,又称不规则储存,是指储存物为可替代物时,如果约定将储存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储存人,储存期届满由储存人返还相同类型、质量和数量的储存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应: 1、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充分注意保管物,不得因自身保管不当而损坏保管物。一般情况下,当保管合同是免费的时候,保管人应该和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注意保管物品;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时候,保管人要注意保管物品;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保管场所和方法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和诚信原则确定。 三、质权灭失应该得到赔偿吗 如果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质押物灭失的,质权人要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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