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宅小区高空坠物构成犯罪吗 |
释义 | 住宅小区高空坠物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实际的犯罪动机而定,根据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故意高空抛物根据具体情形,最高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另外,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一、高空坠物的情况认定 1.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4.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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