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情形 |
释义 | 下列情况减半案件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具体情况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交纳五十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一百元/无争议金额的。 综上所述,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指当案件是以调节的方式或者申请撤诉的情况下,那么对缴纳案件的受理费就会减半收取,或者是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应当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用。被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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