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费减半收取的规定包括如下: 1、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包括如下: 1、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工本费。 一、反诉需要交诉讼费吗 反诉需要交诉讼费,对于提出反诉的本诉被告,其提出反诉的话,诉讼费减半收取。 1、反诉是指向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案件原告的情形; 2、反诉是需要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规定,对于提出反诉的本诉被告,其提出反诉的话,诉讼费减半收取。因为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法院一般会与本诉合并审理,相对而言反诉的诉讼成本就比本诉要低,因此诉讼费用也会减半收取。此外,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都适用这一标准。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