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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指定举证期限
释义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须区分其对答辩与举证负担产生的影响而定:如果该变更增加了利害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法院就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否则,就无需再定举证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一、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
    1、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委托他人代为诉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变更讼请求有禁止性条件
    第一,不得变更请求基础。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当保持请求基础同一性。
    第二,诉讼请求的变更不得明显迟延诉讼程序。诉讼请求的变更要保护原告利益,也要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以上就是为您梳理的相关的答案。您明白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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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5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