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黄码管理要求 |
释义 | 法律分析:持黄码者:主要包括14天内有发热门诊就诊记录的人员;有发热、干咳、气促、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全省疫情数 据库14天内异常的人员;实施居家观察未满14天的治愈出院确诊病人;解除医学隔离未满14天的无症状感染者;来自境外隔离期未满人员;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纳入中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黄码的管理: (一)严格查验、亮码通行。社区村居、餐饮、商场、医院、学校、酒店、交通工具、文化旅游、办公楼等重点场所, 要对每个进入人员实施健康通行码查验,绿码通行;红、黄码 者,不能入内,查验人员要做好登记,迅速向持码人所在社区村居或派出所报告。 (二)严格管理,健康监测。发现红码人员2小时内向辖区镇办和区疾控中心报告,经调查核实后做隔离、转发热门诊处理;持黄码人员,需要严格居家隔离14天,实施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体温大于或等于37. 3C)、乏力、咳嗽、腹泻、 结膜炎等任何不适,立刻报告,在医生指导下就医。 (三)严格摸排,及时跟进。中风险区人员来, 需要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请各镇办、村居社区及单位,严格摸排管理。全国中风险地区随着当地疫情态势随时调整,区疾控中心会密切关注,及时发布信息,各镇办、社区村居及单位请及时跟进管控。 (四)加大宣传,自觉隔离。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全面复工复产复学,疫情防控需要转化为个人的自觉行为。各镇办要加强宣传,让来淄返淄14天内的群众充分了解健康码管理要求,养成每天看码、出行亮码的习惯,如果发现健康码变为红、黄颜色,请自觉隔离观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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