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庭前书记员应当向被告送达以下材料: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开庭的具体规定如下: 1、开庭时间: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开庭时间,一般会提前通知当事人和律师,通知方式包括书面传票、短信、电话等; 2、出庭要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和律师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出庭,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需要提前向法院申请,否则将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3、诉讼材料:当事人和律师需要将相关的诉讼材料准备充分,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以便在庭审中使用; 4、庭审程序:庭审程序一般包括开庭宣布、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证人证言等环节,其中辩论环节是当事人和律师就案件争点进行交锋的环节; 5、庭审记录:法院一般会派出书记员记录庭审过程,当事人和律师也可以自行录音或录像,以备后续使用。 综上所述,开庭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因为不同国家、地区、案件性质等而有所不同。当事人和律师需要仔细阅读法院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出庭参加诉讼,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