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纠纷不能鉴定的情形是: (一)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已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 (三)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另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