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天然林国家补偿标准是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林地补偿费具体如下: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 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 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 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 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 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征用、占用林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