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被抓获后的表现 |
释义 | 被告人被抓获后没有反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还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毒人员(本案被告人朱某),同时交代其上线的姓名、体貌特征、住址和电话等信息,为抓获上线同案犯罪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的同案犯的线索”,应当参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12.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五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一、审查起诉阶段抢劫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受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高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高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廖某某的全部犯罪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存在立功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某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她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积极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共同犯罪怎样算立功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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