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兴宁市检察院认为,本案是因邻里土地纠纷引起的偶发性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谢某泉谅解,犯罪嫌疑人谢某环是初犯、偶犯,无社会危险性,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符合无逮捕必要条件。近日,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谢某环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