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解除兼职劳动合同? |
释义 | 解除兼职劳动合同:(一)劳动者的兼职行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提出了意见,要求该期限内提交停止兼职工作的证明,如果员工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保留好“向员工提出改正”的证据。(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兼职”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禁止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限制员工的兼职行为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如果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遵循的法律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当然,用人单位依据此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单位在挖人或者招聘员工时需注意审查员工是否与其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兼职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劳动者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须注意的是,这里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必须是造成“严重影响”,即,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都无权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适用此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获得相关证据;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对“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认为造成严重影响”承担举证责任。“严重影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兼职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对于所谓的“严重影响”,用人单位一般并不容易举证。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和劳动者兼职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兼职违反劳动合同法吗? 兼职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区别于全职,兼职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了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其他工资。如果只做一种工作则叫专职。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劳动者不能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由于员工兼职劳动法无禁止性规定,因此,企业若需要对某些员工或某些岗位的员工需要作出禁止兼职的话,只能通过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来约束员工不得兼职,或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这一规定。否则的话,在没有事先的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单位是不可以禁止员工兼职的,若以员工兼职为理由开除员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单位将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处罚或解约也因缺乏有效的依据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风险提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兼职行为已经提出意见,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风险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试用期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1、第39条规定的六种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而且在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实在实践中,企业经常用的就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的,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我们着重讲一下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劳动者的法律规定。具体到了劳动者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风险提示】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经常面临的问题是;录用条件欠缺或设计存在瑕疵,结果在辞退问题上碰壁,为此付出不必要的辞退成本。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想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对方抓住把柄的软肋。 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通俗讲,排除个别原因(死亡、破产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就是终止,没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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