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告登记证原件谁留 |
释义 | 1、房屋预告登记证一般是由房屋产权人自己保管。房屋预告登记证一般是由开发商的工作人员统一代为办理的,房屋预告登记证办理好以后,也是由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代为领取的,开发商领取到房屋预告登记证以后,一般需要转交给房屋产权人。 2、为了避免开发商把已经售出的房屋卖给或者是抵押给其他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买房人应该向开发商咨询具体的办理情况,并且应该及时向开发商索要自己的房屋预告登记证。 3、当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证以后,即使开发商和买房人之间还没有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还是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开发商却已经没有权利处分这套房屋了,除非买房人自己同意授权给开发商处理这套房屋。 4、一旦房屋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证,那么当有其他买房人前往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就会发现这套房屋已经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那么就会拒绝为其他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而很好的保障了原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5、房屋预告登记证一般是有时效性的,一般情况下,买房人应该在可以办理房产证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内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假如业主没有及时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的话,那么三个月以后房屋预告登记证就会失去法律效力,无法再起到保护作用。 一、什么是房屋的预告登记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以我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仅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为,一物数卖情况下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均可引起债权变动,而同时存在的各个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标的物可设立数个债权,其间没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时,问题的焦点是一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而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例如出卖人先与买受人甲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受价金后,再卖予乙,并向乙办理移转登记。在此情形,买受人甲除拥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原则上仅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此种状况,对买受人甲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就产生了预告登记制度。 二、买房一定要办理预告登记吗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可见,买卖房屋并不是必须非得办理预告登记。 2、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即使得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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