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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释义
    围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落实”与“解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单位和执法主体,确立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健全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范,对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群众生活品质,促进美丽绍兴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停车、乱堆放、乱晾晒等行为;
    2、保持环境清洁,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痰迹、废弃物,清除积水、积雪、积冰;
    3、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城市需要处罚的情形: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法律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协作配合、执法巡查、投诉举报受理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权劝阻或者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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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5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