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宿舍门口摔倒是否应该算作工作中的伤害?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宿舍门口摔倒是否应该算作工作中的伤害? 职工在上班时间未到,工作未开始之前摔伤,如果并不是从事其方面工作的预备性工作,就不具备工伤的时间要素。如果受伤的地点为自己居住的集体宿舍,虽然宿舍为公司的集体宿舍,但是在宿舍里公司对职工没有管理和控制的权力,因此,宿舍不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受伤不具备工伤的地点要素。所以,职工在集体宿舍摔伤一般不算工伤。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二、员工驻外期间病亡是否算作工伤 按工伤处理。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协商赔偿不成,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如需法律帮助,请致电本律师协助您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考虑以下要素: (一)时间要素,即职工所受之伤应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此工作时间既包括单位的正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单位临时安排工作任务时的工作时间,如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虽然没到或过了工作时间,但是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亦应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内。 (二)地点要素,即职工所受之伤应发生在工作场所内。此工作场所既包括在单位的固定工作场所,也包括接受单位安排,在固定工作场所外的其他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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