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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公租房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释义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公租房的住房要求是什么
    住房面积的计算,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上海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积人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上海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上海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上海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上海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上海市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和原南汇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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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4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