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这个问题,下面我将做简要回答: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针对的对象不同。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