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合伙企业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有哪些方式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合伙主要有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被除名退伙等方式。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协议约定好的退伙事情出现,可以退伙;经全体合人一致同意的退伙的,可以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的事由,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可以退伙。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当然退伙:合伙人死亡的,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法人合伙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宣告破产的,合伙人法定或者协议规定必须持有的资格证消失了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被除名退伙: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发生合伙约定事的,经其他合伙一致同以决可将其除名。除名应当出具书面除名通知被除名人员,被除名人员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员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风险提示:对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比例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组织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有哪些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外,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 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对此负有责任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设立这一新经营模式的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虽采用合伙的模式,但各合伙人之间往往各自开展业务,彼此之间相对比较独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模式后,可以保护无责的合伙人的利益,保证经营的稳定性法。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担责形式有哪些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该内容由 张荣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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