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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释义
    法律分析:
    1.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4.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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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