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黄案件最轻辩护的重点——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
释义 | 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包括将卖淫人员组织在一起和实施卖淫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本身就是实行行为,而协助者没有权力参与对卖淫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控制。 法律分析 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认定时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贯穿于组织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既包括将卖淫人员组织在一起的行为,也包括将卖淫人员组织起来后实施卖淫的行为。 2.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既是一种组织行为,也是一种实行行为,它不同于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的意义。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去实施犯罪,其组织行为本身不是具体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本身就是实行行为。 3.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着眼点在于“管理”和控制”,即是否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对卖淫人员达到人身、财产、行为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即卖淫人员服从于组织行为,受组织卖淫人员的管理和控制,而协助者没有权力参与对卖淫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控制。(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1309号) 拓展延伸 涉黄案件辩护策略:明晰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在涉黄案件的辩护策略中,明晰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至关重要。组织卖淫罪指的是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则是指在组织卖淫活动中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的行为。辩护策略应着重于证明被告没有直接参与组织卖淫活动,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有限的协助。通过收集证据、分析相关法律条款和先例,辩护律师可以建立一个清晰的界限,以证明被告应被定罪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这样的辩护策略有助于保护被告的权益,并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结语 在涉黄案件中,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组织卖淫罪涉及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则是在组织卖淫活动中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辩护律师应通过收集证据、分析法律条款和先例,明确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卖淫罪的要素,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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