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三个月过了还不转正可以离职就走人么会压扣工资么? |
释义 | 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过错的,可以离职就走人;没有法定过错的,不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试用期3个月已满,没有办理转正手续,但继续用工,视为已经转正,享有正式期的待遇。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的,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合同,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无需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其他情形,不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清工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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