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房产质押是否可行? |
释义 | 个人之间可以进行房产抵押,但需注意以下问题:1)抵押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需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3)需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质押与抵押有区别:质押标的物可为动产和权利,质权人需转移质物的占有权;抵押标的物可为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人仍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相关费用,质押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 法律分析 将房产质押给个人可以吗? 可以。个人之间可以进行房产抵押,只要双方基础平等自愿的前提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并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就是有效的。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第二,应当注意区分,房产证抵押不等于房产抵押。房产抵押不是简单的把房产证给对方,而是需要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是否支付利息或利率标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物及抵押登记的办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三,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不能生效。 一、注意事项: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按照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出质的前提是必须能够转移占有,而不动产的不能实现转移占有,因此不能成为出质的标的物。 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 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3、担保范围有差别 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结语 个人之间可以进行房产抵押,只要双方基础平等自愿的前提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并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就是有效的。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首先,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其次,应当注意区分,房产证抵押不等于房产抵押,需要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明确各项约定。最后,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不能生效。质押与抵押有所不同,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而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方式和担保范围也有差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条第一款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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