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司法解释 |
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的制定,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行政处罚实施几十年来,修改了很多次。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什么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释义】:本条是对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的规定。一、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谓事业组织是相对企业单位而言,一般是指为国家社会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工农业生产服务活动,为满足人民教育、卫生等事业需要而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本条规定的事业组织应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被委托的组织必须拥有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业务的工作人员。这样方能严谨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受委托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设备和水平等等。,这是委托与法定授权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作出行政处罚的组织只能是行政机关,但是第十九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委托机关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必须要满足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否则也是不能够作出处罚的。在现实中很多因为处罚机关委托不合法,最后导致处罚无效。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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