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欠款成被告已还款借条未收回的抗辩是否有效 |
释义 | 因欠款成被告已还款借条未收回的抗辩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因欠款成被告 被告杨某在经营茶楼生意期间缺少资金,于2008年9月18日向原告周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按3.5%计息。2009年4月16日,双方对以前的借款结算后,由被告杨某向原告周某出具了7000元的借条一张,同日,被告杨某又向原告周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两个月内还清本息。上述借款逾期后被告杨某未按约定清偿借款,原告周某遂诉至法院。在审理中,被告杨某辩称于2008年9月18日的借款40000元已偿还,只是借条未收回,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向原告周某借款后,未在还款期限内清偿债务有失信用,其辩称已经清偿40000元借款只是借条未收回的意见与常理不符,且不能举出相应证据,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周某要求被告杨某清偿借款本金770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由于2009年4月16日的借款7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此款只能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律师说法:已还款借条未收回的抗辩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被告杨某向原告张某出具了借条,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某辩称已经清偿40000元借款,借条未收回,但张某不能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款四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应当由被告杨某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杨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张某本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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