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掖市什么情况下撤销教师资格 |
释义 | 一、张掖市什么情况下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张掖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其他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参加国家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经笔试和面试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语文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他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对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不作要求。 3.健康条件: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体检合格。 4.申请人应据实填写《个人诚信承诺书》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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